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高等院校勘察设计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高等院校勘察设计分会
  英文译名:
  第二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高等院校勘察设计分会是全国高等院校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业团体,由高校勘察设计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高等院校勘察设计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和行约行规,围绕提高勘察设计水平,促进各会员单位间的业务交流,加强会员单位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此外,分会工作亦将围绕着高校勘察设计院的工作特点而展开,既反映出产学研相结合,出设计精品的特点,又能按行业规定来开展分会工作。
  第四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高等院校勘察设计分会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教育部、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高等院校勘察设计分会会址设在南京。

          第二章 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高等院校勘察设计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对会员单位的体制机制、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方式等方面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提供建设性意见;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预审,并承担会员单位优秀勘察设计项目评选工作。
  三、 承担会员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任务,开展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活动;
  四、 交流和推广各会员单位业务建设的先进经验,协助会员单位改善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五、 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刊物和资料(含电子出版物),组织信息交流;
  六、 开展国际国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七、 协助政府监督各会员单位执行有关法令,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 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
  九、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高等院校勘察设计分会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凡承认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高等院校勘察设计分会章程的高校勘察设计单位自愿申请,均可成为本协会分会成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分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活动;
  二、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受分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分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四、对分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分会章程,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分会合法权益,遵守分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分会工作,向分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教育分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分会章程;
  二、 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审议分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决定分会终止事宜;
  六、 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转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分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勘察设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转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应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转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单位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或建设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报建设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转教育部、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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